【事項名稱】稅收減免核準
【申請條件】符合核準類稅收減免的納稅人,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規定核準確認后方可享受。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2.《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 33 號)第七條 第二款
【辦理材料】
*溫馨提示:以下報送材料中未注明份數的均為1份。
1.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1601,政策依據:財稅〔2008〕62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退回)。
(4)自然災害損失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2.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減免性質代碼:050116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個人身份證件原件(查驗退回)。
(4)自然災害損失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3.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產稅(減免性質代碼:08019902,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實際使用房產的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
4.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減免性質代碼:10129917,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或其他證明納稅人使用土地的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原件查驗后退回)。
(4)證明納稅人困難的相關材料。
5.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減免性質代碼:11011704,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4)土地增值稅清算報告。
(5)相關的收入、成本、費用等相關材料。
6.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2,政策依據:財稅〔2006〕21號),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4)政府依法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權文件復印件。已審批通過的與轉讓房地產相關的城市規劃復印件,或者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有關部委批準建設的項目資料復印件,或者人民政府、政府有關主管部門限期搬遷文件復印件。
(5)房地產轉讓合同(協議)復印件。
7.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減免(減免性質代碼:11129905,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應報送:
(1)《納稅人減免稅申請核準表》1份。
(2)減免稅申請報告。
(3)不動產權屬資料復印件。
(4)政府征用、收回土地使用權補償協議復印件。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電子稅務局辦理,具體地點和網址可從江蘇省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其他地區地震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其他自然災害受災減免個人所得稅,7個工作日內辦結。
企業納稅困難減免房產稅,核準稅務機關為縣稅務機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準稅務機關為市稅務機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核準稅務機關為省稅務機關的,應自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結;在規定期限內不能作出決定的,核準稅務機關負責人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納稅人。
納稅人困難性減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20個工作日內辦結,困難減免按年審批,審批機關應在每年4月30日之前作出予以減免或不予減免的決定。
普通標準住宅增值率不超過20%的土地增值稅減免,60個工作日內辦結。
因城市實施規劃、國家建設需要而搬遷,納稅人自行轉讓房地產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產土地增值稅減免,30個工作日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納稅人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納稅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納稅人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稅務機關對核準類減免稅的審核是對納稅人提供材料與減免稅法定條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不改變納稅人真實申報責任。
6.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未下達之前應按規定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在減免稅書面核準決定下達之后,所享受的減免稅應當進行申報。
7.納稅人享減免稅的情形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的減免稅資質進行重新審核。
8.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的,對符合政策規定條件的材料需留存備查。
9.納稅人實際經營情況不符合減免稅規定條件的或者采用欺騙手段獲取減免稅的、享受減免稅條件發生變化未及時向稅務機關報告的,以及未按照規定履行相關程序自行減免稅的,稅務機關依照稅收征管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10.最新減免稅政策代碼可在國家稅務總局網站 “納稅服務”欄目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