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申報
【申請條件】參加城鄉居民基本社會保險的繳費人,以及代辦單位集中代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代辦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
【設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條、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五條
2.《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4〕8號)
3.《國務院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國發〔2016〕3號)
【辦理材料】
1.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的城鄉居民: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個人)》 |
2份 |
2.依據社保經辦機構核定應繳費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城鄉居民:?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 |
2份 |
3.集中代收城鄉居民社會保險費的學校、村居民委員會等代辦人員:?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虛擬戶匯總申報)》 |
2份 |
|
2 |
《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表(適用城鄉居民虛擬戶明細申報)》 |
2份 |
4.有其他特殊情形的,繳費人需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
【辦理地點】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具體地點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機構】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不收費
【辦理時間】即時辦結
【聯系電話】主管稅務機關對外公開的聯系電話,可從江蘇省稅務局網站“納稅服務”欄目查詢。
【辦理流程】
【繳費人、代辦人員注意事項】
1.繳費人、代辦人員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江蘇省稅務局網站“下載中心”欄目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費人、代辦人員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費人、代辦人員提供的各項資料為復印件的,均需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5.繳費人在省(區、市)人民政府設定的繳費標準中自主選擇檔次繳費。?
6.當稅務機關信息系統可以接收到社保經辦機構核定的應征數據時,繳費人無需提供《社會保險費核定通知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