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的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必須包括附圖)和權利要求書,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的請求書和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后,應當明確申請日、給予申請號,并通知申請人。
第四十條:專利申請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
1.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說明書(實用新型無附圖)和權利要求書的,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缺少請求書、圖片或者照片的;
2.未使用中文的;
3.請求書中缺少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及地址的;
4.專利申請類別(發明、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不明確或者難以確定的;
5.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第十八條或者第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的;
6.不符合本細則第一百二十條第一款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