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對生產性企業的優惠 對于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這是一項重要的稅收優惠規定。
為了鼓勵和引導外商向能源、交通等重要項目投資建設,給予更優惠的減免稅待遇。
從事港口碼頭建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5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六年至第十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減按15%。
外商投資舉辦的產品出口企業,在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是指經營期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凡當年出口產品產值達到當年企業產品產值70%以上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企業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放區的,稅率減按15%。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率減按24%,設在其他地區的,稅率為30%。但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以及其他已經按15%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的產品出口企業,符合上述條件的,按10%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外商投資舉辦的先進技術企業,依照稅法規定免征、減征企業所得稅期滿后(是指經營期10年以上,從開始獲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仍為先進技術企業的,可以按照稅法規定的稅率延長3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稅率為:企業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稅率減按15%。設在沿海經濟開放區的,稅率減按24%,設在其他地區的,稅率為30%。減半后的稅率低于10%的按10%的稅率計算納稅。
從事農業、林業、牧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和設在經濟不發達的邊遠地區的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三年至第五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依照規定享受免稅、減稅待遇期滿后,經企業申請,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批準,在以后的10年內可以繼續按應納稅額減征15%至30%的企業所得稅。其企業所得稅率為:企業設在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稅率減按15%;企業設在沿海經濟開發區的,稅率減按24%;設在其他地區的稅率為30%。需要說明的是,從事港口、碼頭、機場、鐵路、公路、電站、煤礦、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和農業開發經營項目而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應是直接投資建設并經營這些項目的外商投資企業,不包括對承包建筑施工企業。
投資經營上述項目的企業,同時兼營其他一般項目,應分別核算并申報其上述項目和一般項目的收人,成本費用及相應的應納稅所得額,分別按不同稅率及定期減免稅規定計算應納稅額。不能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按各自所占比例核算。
二、對在某些特定地區直接投資辦企業的稅收優惠 凡是在經濟特區開辦的外商投資企業,在經濟特區設立機構、場所從事生產、經營的外國企業和在沿海港口城市的經濟開發區開辦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其企業所得稅都減按15%的稅率征收。所說的經濟特區,是指依法設立或者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深圳、珠海、汕頭、廈門和海南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在沿海港口城市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
對于在沿海經濟開放區和經濟特區、經濟技術開發區所在城市的老市區設立的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除了屬于技術密集、知識密集型的項目,或者外商投資在3000萬美元以上,回收投資時間長的項目,或者屬于能源、交通、港口建設的項目,其企業所得稅可以減按15%的稅率征收以外,對其他生產性外商投資企業都減按24%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沿海經濟開放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為沿海經濟開放區的市、縣、區,在國務院確定的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設立的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當地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業所得稅。設在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經濟特區和經濟技術開發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設在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外商投資企業,依照北京市新技術產業開發試驗區的稅收優惠規定執行。
在經濟特區設立的從事服務性行業的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超過5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企業申請,特區稅務機關批準,從開始獲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三、鼓勵向我國企業提供資金和轉讓技術的稅收優惠 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利潤,免征所得稅。所說的利潤,是指從外商投資企業依照稅法規定繳納或者減免所得稅后的利潤中取得的所得。
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給中國政府和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所說的國際金融組織,是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國際開發協會、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農業發展基金組織等國際金融組織。 外國銀行按照優惠利率貸款給中國國家銀行的利息所得,免征所得稅。所說的中國國家銀行,是指中國人民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中國投資銀行和其他經國務院批準的對外經營外匯存放款等信貸業務的金融機構。
中國公司、企業和事業單位購進技術設備和商品,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賣方信貸,中方按不高于其買方信貸利率延期付款所付給賣方轉收購利息、免征所得稅。 在國務院批準的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外資銀行分行、中外合資銀行及財務公司等金融機構,外國投資者投入資本或分行由總行撥如營運資金超過2000萬美元、經營期在10年以上的,經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其經營業務所得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第一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二年和第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對于在農業、科研、能源、交通運輸,以及在開發重要技術領域等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取得的使用費,可以減按10%的稅率征收所得稅。其中,技術先進,條件優惠的,還可以免征所得稅。特許權使用費減征、免征所得稅的范圍如下: 在發展農、林、牧、漁業生產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包括:改良土壤、草地、開發荒山,以及充分利用自然資源的技術;培育動植物新品種和生產高效低毒農藥的技術;對農、林、牧、漁業進行科學生產管理、保持生態平衡,增強抗御自然災害能力等方面的技術。
為科學院、高等院校以及其他科研機構進行或者合作進行科學研究、科學實驗,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在開發能源、發展交通運輸方面提供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在節約能源和防治環境污染方面提供的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
在開發重要科技領域方面提供下列專有技術所收取的使用費,包括:重大的先進的機電設備生產技術;核能技術;大規模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光集成、微波半導體和微波集成電路生產技術及微波電子管制造技術;超高速電子計算機和微機處理制造技術;光導通訊技術;遠距離超高壓直流輸電技術;煤的液化、氣化及綜合利用技術。
外國租賃公司向我國公司、企業融資租賃設備,取得的扣除設備價款后的租賃費中所包括的貸款利息,如果能夠提供貸款協議合同和支付利息的單據憑證,足以證明是由對方國家銀行提供的出口信貸的利息,可以按扣除利息后的余額征收10%的所得稅。租賃費中所包括的貸款利息,如果不是對方國家的出口信貸,但其利率低于或相當于對方國家出口信貸利率,并能提供貸款銀行(不限于國家銀行)利率證明的,經當地稅務機關核實,也可以從租賃費中扣除利息后,按其余額征收10%的所得稅。
外國租賃公司用租賃貿易方式向我國公司、企業提供設備,由我國公司、企業用產品返銷或交付產品等信貸方式償還租賃費的,可免征所得稅。
四、再投資退稅 再投資退稅按其投資方式分為兩種優惠處理辦法: 外商投資企業的外國投資者將從企業取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該企業、增加注冊資本,或者作為資本投資開辦其他外商投資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的40%稅款。
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直接再投資舉辦、擴建產品出口企業或先進技術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將從海南經濟特區內的企業獲得的利潤直接再投資于海南經濟特區內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和農業開發企業,經營期不少于5年的、經濟投資者申請,稅務機關批準,全部退還其再投資部分已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